紧急通知:未提交年度报告、原备案平台未被认领的化妆品将被取消备案!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广州市未提交年度报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2-07-26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我局拟取消截至2022年6月30日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管局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广州市国产普通化妆品(产品名单见附件1)的备案。


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2022年8月8日至9日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前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料受理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潮田工业区珠江路1-2号综合楼)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咨询联系人:余先生;咨询电话:83655793, 83376692。


特此通告。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



附件:1.广州市未提交年度报告国产备案产品清单.pdf

2.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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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原备案平台未被认领的备案产品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2-07-26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药监办许〔2021〕422号)有关“截至2022年3月31日仍无人认领的相关备案产品,由所在地监管部门予以取消备案”的要求,我局拟取消截至2022年7月6日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管局新备案平台(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认领在原备案平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已备案的广州市国产普通化妆品(产品名单见附件1)的备案。


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2022年8月8日至9日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前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资料受理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潮田工业区珠江路1-2号综合楼)


咨询联系人:余先生,咨询电话:83655793,83376692。


特此通告。


附件:1.广州市原备案平台未被认领的备案产品清单_1.pdf

广州市原备案平台未被认领的备案产品清单_2.pdf

2.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docx


扫码查看广州市原备案平台未被认领的备案产品清单1、2




被取消备案的产品
无法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早在今年4月27日,上海率先将化妆品企业产品分类编码、产品执行的标准、功效宣称摘要等资料补录的截止时间延期,从2022年5月1日延迟到了12月31日,随后,广东、江苏、北京、重庆、浙江等地纷纷延缓了期限。


对此,某企业负责人表示,对于因自身原因而无法完成功效宣称等资料补录的企业,即便延期,也难逃被淘汰的结局。


日前,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对149家化妆品企业的898个产品取消备案。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对于无法提交相关资料的历史产品,企业主动注销和被监管部门取消备案有很大区别。


企业申请主动注销的产品,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而监管部门取消备案则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五条规定,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的产品自取消备案之日起需下架、召回,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产品的,监管部门将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这意味着,企业当前只能选择加快进度提交年报、补录资料,或是主动注销,不然产品就得下架、召回,仍上市销售将面临严惩。


《通告》也指出,若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可于8月8日至9日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前往广州市监局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而这无疑是给了企业一次排查隐患减少损失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