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观察
2015年,国家政府会议里首次提到:“我国经济正处在新旧动能转换的艰难进程中”。
新动能,是指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形成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都属于新动能。旧动能,是指传统动能,它不仅涉及高耗能高污染的制造业,还更宽泛地覆盖利用传统经营模式经营的第一、二、三产业。
接着我们陆续看到了,对制造业的环保整治、对金融业的去杠杆、对疫苗行业的强监管、对民办幼儿园的深度改革、对保健品行业的重拳出击……可预测的是,任何有一定规模的、涉及老百姓健康生活的行业,都要经历新旧动能转换的过程。
在美业里,我们同样能看到新旧两股动能。旧动能身上贴着“虚假宣传、收费混乱、经营低效、违规违法”等标签,代表着行业内外对美业的长期看法。而新动能则是在不断积累“模式先进、诚信经营、高知员工、合法合规”等标签,推动美业进行着艰难的产业升级。
今天,我们详细介绍10个生美机构的违规违法案例,是为了让大家认识到,那个“无人来管、执法不力、法不责众、劣币驱逐良币”的野蛮时代已走到尾声,而“合规合法、高效经营、科技创新”的新美业,更可能站稳脚跟,赢取下一个时代的市场和红利。
医美和生美的相关法规
▷ 在我国法律语境下,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的区别到底在哪里?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 可见,医疗美容使用的是“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同时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生活美容则与之对应,不应当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
▷ 生活美容行业应是“通过使用美容器具、用品、仪器及化妆品,运用‘非侵入性’美容手段,对人体的肌肤进行护理保养,对容貌与形体等进行美化修饰”。(宋晓蕾. 试论生活美容行业发展问题及其应对策略[J]. 宏观经济管理, 2017(S1):44-45.)
▷ 虽然生活美容机构的设立及人员要求等都较医疗美容机构更低,但是在实务中发现,很多美容美发机构、美容会所、养生馆等生活美容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其实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其部分行为不但涉嫌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 通过查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旗下的数据库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与生活美容机构违法行为相关的案例可知,生活美容机构被执法机构查处的常见违法行为包括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经营活动、欺诈和虚假宣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经营违法美容产品等几大类别。进行执法的主体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当前为卫健委)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当前为市场监管局,原工商、药监、质检部门)。
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美容经营活动
案例 01
▷ 某美容院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在宿迁市某地开展生活美容服务(三个月以上),从业人员葛某某、王某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向该美容院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警告,并处以人民币五千五百元罚款。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点评
▷ 从事生活美容经营活动前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且生活美容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二、欺诈和虚假宣传、使用医疗用语行为
案例 02
▷ 某雅妃美容院,开展”免费领取化妆品”和”免费洗脸体验”促销活动,指派工作人员在某广场附近向路过的消费者发送宣传单,以”免费服务”或”赠送礼物”为诱导性促销宣传内容,掩盖在提供免费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消费者需要消费的事实和细节以及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足以造成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当消费者被诱使进入店内实际体验免费洗脸时,该美容院工作人员又以洗去脸上化妆品须再消费,并以”不做就会毁容”或”不做就会内分泌失调”等语言恐吓消费者,最终造成消费者被迫完成该美容院既定的消费项目。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 某雅妃美容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法》的规定,属欺诈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行政部门)决定对该美容院处罚十万元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案例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案例 03
▷ 某美发机构的工作人员杜某,在给某消费者洗头时向其推荐徒手整形项目,该消费者进行徒手整形期间,发现店内有徒手整形的广告,广告内容主要是“某教授从事美容行业30余年,经过多年实践,发明了‘返老还童术’专利品牌项目,为女性留住青春,留住美。‘返老还童术’世界明星指定项目全球唯一 —— 不任时光带走容颜,是时候美回来!不动刀的安全蜕变,3天脱胎换骨变明星”、“返老还童术项目特色:安全无副作用中医疗法全天然塑造,不开刀不注射不吃药,对身体机能无任何影响;过程轻松效果显著3天年轻5-20岁,不影响工作,不耗费精力,快速唤醒青春;可塑范围广,面部、胸部、腹部、背部、臀部、腿部等都可再塑造,针对瘦脸、除皱,消除肿眼泡,下眼袋,高颧骨,双腮,双下巴,毛孔粗大等有奇效,小胸变丰满,大胸更坚挺,小蛮腰更迷人;修饰身材完美比例、修腿,重塑整体视觉效果,让你‘增高’3-5公分,身体更修长还你魔鬼般的曼妙身材!”。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该美发机构发布宣称只靠徒手整形即能达到美容美体效果的广告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对徒手整形项目的效果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罚款十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点评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案例 04
▷ 某金典美容院一楼经营场所内发布招牌广告一块。广告主要为其店内每年一次(12月份)开办的美容节提供宣传。广告中含有:“毅达基因细胞美容,毅达细胞修复抗衰老第一尖端品牌”、 “独一无二终极之选”、“100%绝对有效”、“100%绝对安全”、“珍稀独有,绝无替代”、“第一尖端品牌”、“防病治病:风湿、感冒、腰腿疼痛、妇科问题、肿瘤等疾病”等用语。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 该美容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上述广告;2、罚款二十万元。
案例点评
▷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 《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三、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案例 05
▷ 某皇家美容会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印发涉及医疗美容项目玻尿酸瘦脸、无痛除皱等内容的广告传单,在经营场所张贴涉及医疗美容项目的展板的传单,且工作人员未取得医师执业注册资格的情况下对消费者进行了注射玻尿酸、注射抗皱药物等医疗美容活动。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 某皇家美容会所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一万一千元,罚款七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医疗美容的定义我们在本文一开始就做了介绍。而原卫生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列举的第三项“美容皮肤科项目”项下的“有创治疗项目”包括了“抽吸、注射及填充:局封(相关药物),硬化剂注射,肉毒素注射,填充物注射,吸脂与脂肪移植,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注射治疗。”
▷ 本案美容院为他人注射“瘦脸针”和“玻尿酸”,系利用创伤性方法对人的容貌进行修复和再塑,应当认定为医疗美容行为,至于“瘦脸针”和“玻尿酸”实际成分是否为药物并不影响对该行为的定性。
案例 06
▷ 某银峰美容美发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除痣、祛痘),且其从业人员汪某某为非卫生技术人员。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该美容美发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医疗美容服务的新一代扫斑点痣机1台和粉刺针7根;2、罚款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点评
▷ 本案的美容美发店用扫斑点痣机进行除痣和和用粉刺针进行祛痘的行为,系利用创伤性方法对人的容貌进行修复和再塑,应当认定为医疗美容行为。生活美容机构在执业中应当谨记,从事各项操作均不能对客户皮肤造成创伤。
案例 07
▷ 宁波某美容养生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江东区擅自开展放血拔罐和灌肠的医疗美容服务,且开展上述医疗美容服务的执业人员于某为非卫生技术人员。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该美容养生馆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用于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35支、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5支、人胎盘组织液6支、氯化钠注射液4支、医用纱布敷料3包、医用棉签2包、医用托盘1只、电动微针专用针头2个;2、没收非法所得一百六十六元;3.罚款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点评
▷ 本案的美容养生馆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非卫生技术人员向客户进行放血拔罐和灌肠等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已经被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同时根据查处的注射器和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等情况来看,该美容养生馆还可能涉嫌犯罪(非法行医罪)。
案例 08
▷ 宿迁市洋河新区某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双眼皮埋线),且无医师执业证书独立从事医疗美容活动。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该美容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9支、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9支、无针注射器一次性使用无菌安瓿11个、带线缝合针半袋,并处人民币五千元罚款。
案例点评
▷ 常见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包括注射玻尿酸、瘦脸针等注射剂、开展放血拔罐等中医诊疗行为、祛痣祛痘、双眼皮埋线等具有创伤或侵入性的美容行为。
▷ 因此,生活美容机构应注意其提供服务和操作的界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非卫生技能专业人员的情况下,从事的各项服务与操作均不能以“入侵”的方式对客户的皮肤或身体其他部位造成创伤。否则不当操作不仅将会被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刑事犯罪。
四、非法经营药物行为
案例 09
▷ 某美容美发店的“秀发护理专柜”摆放有“康王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生产企业为“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3021775,包装:复合塑料盒装,70ml/盒。经查,美容美发店并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将网络购买的“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向顾客销售。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进行以下处罚:1、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1、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点评
▷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生活美容机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非法经营罪)
▷ 因此,生活美容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注意明确使用的产品到底是药,还是化妆品,否则不当使用会涉及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后果。
五、经营违法美容产品
案例 10
▷ 某馨美专业美容院,经营销售过期化妆品,且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 该美容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该美容院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八百六十元;2、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二万九千五百八十元。
案例点评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生活美容机构应保证其使用或销售的美容产品的质量,不得经营过期产品。另外,生活美容中使用的产品国内国外生产兼有,其合法性有待关注。高端客户常常需要国外最新的产品或技术,这些产品和技术若没有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许可,否则会面临合法性问题。
编辑:龚伟
作者:康琪,执业药师,北京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博士就读于成都中医药大学药事管理专业,研究领域为药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