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这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无处不在的时代,“斜杠青年”似乎成为一种潮流。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不再满足于“专一职业”这种工作方式,开始尝试多重职业多重身份来体验更为丰富和多元的生活。
今天138专栏作家粟维祥老师,从社会认知、企业管理者和人力资源的角度出发,和您一起探讨美业人做斜杠青年的“利”与“弊”。
粟维祥
本文作者
138特约评论员
138专栏作家
在企业中,很多员工不满足现有的工作收入,上班之余兼职做微商,或在外投资一些轻创业的项目,被称为斜杠青年。现在斜杠青年无处不在,我们公司就有不少人加入了微商大军,这类微商同事,除了在朋友圈进行铺天盖地的广告,还会利用上班时间通过微信与客户交流,堪称微信端的“客服”。
作为管理者,从公司的立场出发,看到这一现象心里难免五味陈杂。但是,在职员工成为斜杠青年轻创业对企业是利还是弊,我们应该辩证的去看待。
在我们的身边,有越来越多的同事和朋友开启了轻创业的步伐,更有尝到轻创业的甜头后,辞职把副业当主业发展的人。
在这里,我想从社会认知、企业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来谈一下对微商“斜杠”们的一些看法。
首先,我们来看看大众对微商和轻创业是如何看待的。
微商兴起之初,被众多商家称为宝妈们的创富职业。这几年微商逐渐进入大众视野,以轻创业的形式开展微商副业的人越来越多,上到公司或单位高管,下到基层员工,从过去的不接受、反感,慢慢的演变到现在的大众参与,不得不说这是人类消费意识的进步。
一项调查数据显示,如果问及“您朋友圈里有没有人卖东西”这一问题,仅有不到2%的网友选择没有,还有约20%的网友表示自己正在从事微商工作,另有18%的网友虽未投身“微信销客”队伍,但有此打算。但有超60%的网友表示,自己不会尝试在朋友圈里销售商品,害怕影响自己在朋友当中的形象。
当被问及对“斜杠”微商这一现象如何看待,约22%的网友表示支持,认为业余时间创富挺好。但仍有70%左右的网友表示担忧,认为微商产品缺少相关部门监管,质量得不到保证,很多顾客购买朋友圈产品,只是为了支持朋友生意。
事实当真如此?
其实现在的微商企业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政策组织与指导下越来越规范。
个人认为,虽然大部分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但要学会辨别真伪与好坏。尤其是化妆品类、食品类的产品,品质参差不齐,价格高低不一,很难有透明商业化的表现。还有8%的网友表示反对,一旦看到微信朋友圈发广告的微商,直接拉黑或者设置对方朋友圈不可视,可谓是一蔽解忧愁。
这类网友以传统的线下实体店的消费者居多,对微信朋友圈的微商阵营排斥态度较为明显。
其次,从公司管理层的角度来看员工轻创业在工作当中的影响。
作为企业高管,绝大多数领导普遍反对员工轻创业,当员工“干私活”影响到正常工作时,会更加反感员工这一行为。
有公司高管表示,对于员工在朋友圈卖东西,或在外轻创业这个现象。首先要了解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如果员工在其工作岗位所表现出的专业能力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薪酬匹配,或者员工有能力却一直看不到晋升加薪的希望,都有可能从事微商或轻创业,以此补贴家用,作为公司管理层我们应该检讨一下公司自身的行为。
反之,如果一家公司已经给予员工不错的薪酬待遇,但员工并没有为公司创造相应的价值,而去轻创业以此增加自己的收入,至少在职业道德上有违公司原则。
其实,有些公司是支持员工做斜杠青年轻创业的。现在很多电子商务型企业,内部有专门的APP平台,负责上线公司或合作商的内部产品到平台,进行宣传与销售。
对此,公司可以出台相应的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参与这一项目,提高公司的产品宣传度和销售的同时,也让员工享受到正常薪水外的间接收益。只要公司不把销售推广当成硬性任务让员工执行,个人认为会有很多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之余从事公司这一副业项目。
在这个“斜杠”盛行的年代,员工在各平台做做副业也无可厚非,只要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在规定时间内高效完成即可。
从公司管理的角度来说,个人建议是不要一刀切,不要一味地认为员工当斜杠轻创业就是违背公司管理原则。
因为很多公司在内部制度中,也有硬性要求员工在朋友圈转发公司的微信订阅号的推文,不转发需要进行罚款处理的行为。
微信朋友圈作为一个私人社交平台,公司是无权用制度强制占用员工这个平台的空间,但大多数员工被动地接受执行。对于那些不能接受公司类似文化要求的员工,只能选择主动离职。于情于理,这也只是单方条约,为什么公司利用员工空间做宣传可以不给广告费呢?
毕竟这一要求这并不在劳动价值转换的范畴内,这是一个私人空间,侵犯个人私人空间是有违相关法律的。
最后,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来看,企业对待“微商员工”是否有法可依呢?
有律师表示,针对“员工做轻创业,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将其辞退”的问题。
首先,要看公司是否有明确的用工管理制度,对员工做轻创业是否构成可以辞退的规定;其次,要看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无公示;最后,要有证据证明被辞退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存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以微商为例,微商类似于一种分销的商业关系,一般来说不会签署劳动合同,因此并不违背劳动法。但如果占用上班时间做微商,虽然实质上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却属于劳动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将此种行为写入公司的规章制度,针对不同的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从以上三方面的阐述,我认为企业在对待员工轻创业者这一问题,不应一味地进行约束性处理,应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引导员工,把工作与轻创业有机结合。毕竟员工轻创业能带来一定的人脉关系,在轻创业的过程中,员工可以学习一些客户管理与市场维护的知识,这些资源都可以有效转嫁到他在公司的日常工作中。
只需员工自身合理分配时间及企业改善内部的工作考核模式,把这些做到位,员工个人轻创业和企业发展可以共存。
这些仅是本人从自身管理角度做的一些认知分析,有些地方考虑的不够全面,还请各位同行的读者朋友多多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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