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讯 | 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关于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 号文有关事项的说明

现将通知解读情况说明如下:

1、《2018 年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药监(2018)11 号] 主要针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

2、明确《2018 年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五项工作严查未经许可(备案)从事经营和网络销售医疗器械行为;严查经营(网络销售)和使用未取得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行为;严查非法经营关注度高、使用量大的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等产品行为;检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情况;检查落实《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情况

3、已取得医疗美容资质的企业,要开展自查自检工作,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首先明确医疗器械的准确概念;其次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第三严格遵循“执业医师指导下”使用;第四严格使用“注册”的产品或器械,对于有争议的产品及器械,要及时与管理部门沟通确认,拒绝使用无证非法产品、器械及设备。

4、未取得医疗美容执照的美容院,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

5、在医美机构内执行的美容院对渠道医美(含渠道光电)转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中在美容院的销售工作可以依法正常开展进行。


6、针对某些地区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整治工作为名,对合法经营的美容院违规处罚(如封店、拘留、超额罚款等)等现象可随时上报商会,商会将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全国工商联反映情况,依法维护企业合法经营权益。

7、对大肆恶意炒作、制造行业恐慌、扰乱美容行业经营秩序的,影响安定团结的行为,可搜集证据及时向其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