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美容院为什么屡屡反目成仇??

合伙开美容院让人又爱又恨,一方面合伙能在经营中一起出谋划策,共担风险;另一方面,比起私人独资,合伙创业更容易让一笔生意因为合伙双方之间的小问题而失败,可谓 “成也合伙,败也合伙”。


为了避免“反目成仇”,在确立正式合作关系之前,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事无巨细,但都事关合作的成功与否,然而这些注意事项你都清楚吗?


合伙的概念:合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技术和实物等,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


首先,来看看有过合伙经验的人有什么要吐槽的:


k-boxing生意好了,想单干,要分开;生意不好了,还是要分开。


随波逐流我们一般所说的合伙,是在资金上有问题、有些事情自己拿捏不准需要跟人商量时,本着多年的信任去要求合作,等于是拿多年的信任当赌注。还有人是纯粹利用别人的长处要求合伙,这时他便会想:这人人际关系很好,交际很广,拉他一起干吧。


懒汉彼此如果都有一颗宽容的心,生意会合作得长一点,我就有此体会。


天高云淡与同事合伙做生意,不是简单的说可行或不可行,重要的是要有一套较为完整的协议和制度去约束,千万莫把个人的感情凌驾于制度之上。


路路所以,只能说谨慎再谨慎,要么就在没合伙之前考察清楚对方的为人,想明白以后再合伙,一旦合伙,一定要百分之百地信任对方。


无氧呼吸一般来说,合伙做生意是可行的。不产生纠纷那是不可能的,兄弟合伙做生意都会有纠纷,更不用说同事了。合作嘛就要签合同,合同细节越详细越好,合作期间尽量多沟通,避免出现独断专行的情况,分工也要明确。


那么,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能做些什么来规避呢?

一、谨慎选择合伙人

选择合伙人的尺度:人品第一、价值观第二、工作态度第三、才能第四。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小建议:合伙人可选择共事过一年以上的朋友或同事。因为人的工作面和生活面所表示出来的行动是完全不同的,有些人可以当很好的朋友,但不可以做很好的合作伙伴。


四个择人尺度须经过时间的考验,只有共事过才看得出来是否适合当合伙人。


二、确定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与形式


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业务开展的物质基础。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不一定相等,出资的种类也不一定相同,但都须将出资按其价值折为若干财产份额。(必须作估价,确定出资份额,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因此,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


合作形式主要有:


(1)项目与项目的合作

(2)项目与人的合作

(3)项目与技术的合作

(4)项目与资金的合作

(5)项目与社会资源的合作


三、明确合作伙伴的职责

在合作初期,创业合作者要明确合作伙伴的各自职责,不能模糊,要能拿出书面的职责分析,因为是长期的合作,明晰责任最重要,这样可以在后期的经营中不至于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创业合作中会有问题,就是因为责任不够明细!


(1)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合伙人都有经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合伙利润的分配权:

合伙人有权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要求分配利润。利润是按照出资比例、投入精力还是合伙事务管理职责或其他方式分配,哪怕全体合伙人都默示同意,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写明。


退伙的权利:

合伙协议中应当约定退伙的方式、债务的分担、合伙财产的分割以及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等。


(2)合伙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① 足额出资: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② 分担合伙企业的经营损失和债务。


四、避免家里人在公司指手画脚

并不是说不能请自己的亲人加入公司,指的是那些并没有在公司有正式职位的亲属,如彼此的父母、妻子、弟妹等,他们在外面有自己的工作,没在公司正式任任何职务,但却在一旁指手画脚,中伤对方。


这现象容易动摇合作基础,对于这种问题合伙人事先也要商量好,形成共识,并且自己约束自己的亲人。


五、在合作中建立良好的沟通

合伙人在合作过程中最为忌讳的是互相猜忌,打自己的小算盘,这样的合作肯定不会长久的。


出现问题要本着真诚、互信、公心态度来解决,有什么事情放到桌面上来讨论,就事论事,大家如果都是出于公心,分歧是很容易得到解决的。


六、确立原则预防合作摩擦

合作双方之间的摩擦主要是后期经营权和利润分配的矛盾,合理的安排合作职责,明晰合作双方的利益,建立一套合作规则,一切按合作的规则办事,不能只凭感情处理问题。这是最重要的一点。


比如说,虽然大家股份各占50%,但说好人事权是我管的,你就算占股份再多也不能干涉——已经确立好的原则就得坚持到底。



附:合伙四忌


一忌:不做充分市场调查,盲目合伙。市场有风险,但许多下岗职工求职心切,对市场没有做充分调查,就草率合伙。


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只凭义气办事,什么事只要口头说一下,根本想不到签协议。因此,对合伙人的盈余分配、债务承担、退伙、合伙解体的财产分配等均无规定,很容易产生纠纷。


二忌一方私自处理合伙经营体的财产。合伙人的财产应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但有的合伙人不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私自处理共同管理的财产。



三忌:不讲信用,损害对方。


某单位纺织女工方某、刘某同时下岗后,商议合伙开—个美容店。双方约定各2万元,方某负责租门面、搞装潢,刘某负责投资设备。


合伙协议签订后,方某很快花了几千元租金盘了一间门面,花一万多元搞了装潢,但刘某投资迟迟不到位,突然提出不愿合伙了,方某遂诉至法院。


四忌:账目不清,手续不全。


合伙经营体必须做到账目公开,便于互相监督。但许多下岗职工合伙创业时,为节约开支,往往确定由一方做账,但因不懂会计,致使账目不清,导致合伙人不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