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马桶水的变态培训给美业的思考

编者按

 近日,一则“员工因未完成业绩,被公司要求喝马桶水”的视频引发关注,女子将纸杯放在蹲坑里,接了一小杯水,犹豫了几次之后喝掉。
花样培训,是恶搞?亦或是变相体罚?
 

对此,看看网友们怎么说:

@迅13cock: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江子鸭:我们有个供应商公司是韩国的,那老板一言不合就抡拳头,下面几个精壮的中国小伙还是只能笑着接受,唉,生活面前谈何尊严?

@罗德尓:一个企业如果只看重业绩,不顾员工的尊严,那么领导的良心何在?如果一个员工对领导言听计从,那么他的判断力何在?有德必有勇,社会更应加强德育工作,让人有发自内心的底气,说出一个不字。

如果说“喝马桶水”还不足以颠覆你的三观的话,再来看看下面这些更抽风的培训吧。

1

无厘头的培训何其多

企业为了激发员工的士气,适当进行一些训练是可以的,但是不代表这些训练可以超出底限,越过人权。近年来,类似的奇葩管理措施在国内频繁上演。

 

 

培训“壮胆”——在繁华的商业区找陌生异性拥抱。

 

长春一家公司对70多名青年男女进行的一场特殊培训,内容就是在繁华的商业区找陌生异性拥抱,分别要求完成与两个异性拥抱的“任务”。有些大胆的女士,直接对行色匆匆的男士提出拥抱要求,让对方感到莫名其妙,频频投来诧异的目光。

 

 

培训“服务周到”——让员工在长跪

 

2003年10月21日,武汉,因给一名顾客倒茶不及时,美发店18岁的女员工被当街罚跪近两个小时,而店长肖先生觉得没有带好员工,也在一旁下跪。肖先生称,这是他们的最新营销方式,是一种崭新的企业理念,更是一种人性化服务,没有歧视和侮辱员工的用意。

 

 

培训“抗压”——在闹市衣着暴露尬舞

 

在广州天河区的等繁华路段,某美容院让一群身着暴露醒目服装的女子,冒着大太阳在“尬舞”。

归纳这些名目繁多的“抽风”培训,大体上的套路就是通过让员工出丑摧毁员工的自尊,从而让员工工作起来专注于业绩,实现培训师所鼓吹的“自我突破”。

2

变态培训竟是“特色”?

一则“山西一银行培训员工打屁股”的视频曾闹得沸沸扬扬,“没有超越自己、没有突破自我、团队凝聚力不够”等都成为了被挨打的理由。

 

事件曝光后,该事件的培训师姜洋现身称,这种培训手段是其多年来坚持摸索的一种培训模式。

根据姜洋在其社交媒体上的自我介绍,他自称“吉林大学兼职教授”,并是北大、清华、浙大等多家知名学校的授课学者。他回应到:“体罚”是一种教学手段,就是一种“致良知”的方式。

 

翻看姜洋的微博可以发现,他自称给2500多个学员剃了光头。大家有空可以去看看他上万条微博,辣辣眼睛。

打人不对,人格羞辱不可接受,这些大家都懂的道理这里就不用多说了。但是小编有疑问的是:这种“打鸡血”方式,真的适合现代企业吗?

 

3

受训者 “打鸡血”乐在其中

 0基础做代理,一个月可变总代、只需投入6999,一年即可全款提兰博基尼豪车…打鸡血的言论,动不动晒自己的收入,晒晒自己的奢华生活……相信每个朋友都能在朋友圈能见到。

 曾采访过有一些微商经验的人,问其为何不继续做微商,得到的回答惊人一致:

①初期:

朋友圈看到有朋友发了产品的对话截图、金钱转账图、发货图,觉得是熟人比较靠谱。而且投资比较少,就想赚取点零花钱……

②中期:

上级代理说想要赚钱必需大量囤货,有压力才有动力。但实际上根本卖不出去。公司方面表示卖不出是因为朋友圈没有打造好造成的……通过一些特殊的软件可以制造假的图片:微信对话,微信订单,微信转账,这样就可以吸引一些亲朋好友发展成自己的代理,最后又靠代理囤积货物……

③末期:

不出家门月入过万的梦破碎,原来这种自我打鸡血的方式对实际产生不了利益。

4

培训惩罚是不是体罚?

培训惩罚是体罚!

 

受害人为何不说不呢?如果让一个正常人做上面例子的事情,相信99.99%的人都会拒绝,“变态培训”的受害人就不会说不吗?然而受培训现场的环境影响(比如大师的唬人头衔)和对丢掉饭碗的顾虑,两点因素决定受害人往往只能接受对自己人格尊严的侮辱。

 

可如今就业压力大,很多美业人在求职时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不得不被企业牵着鼻子走。他们对于企业的某些变态培训的做法,也是敢怒不敢言。然而企业在搞这些无厘头的培训时不仅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反而让员工对其失望,不得不换另一家企业。

 

 

但是,这些害群之马只是占少数。在美业,大多数还是有这么一群可爱美业人:

美容师每天学习手法、话术;

店长不断完善科学管理模式;

厂家精益求精研更好的产品、项目;

而作为媒体的我们,正确的引导美业人的价值观。

我们都在兢兢业业、踏踏实实,为美业的未来一起努力着。

唯有骄傲的员工才能成就强大的企业。

是时候,让“老板,我不喝马桶水”,改为“老板,我是美业人,我自豪!”

科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